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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法取消“义务教育后普职分流”是误读
2022-04-28 1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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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 互联网

新修订版职业教育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7日,教育部举办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情况作出介绍和回应。从篇幅来看,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至10000多字,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并提出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等多项要求。而针对近日外界盛传的“取消初中后普职分流”,教育部也在回应中表示,该说法为误读。


普职地位同等重要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相比修订前版本,新职业教育法的内容篇幅大幅增加。对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表示,新法不仅内容拓展丰富,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用十个关键词来概括即为:党的领导、同等重要、统筹管理、体系贯通、企业主体、多元办学、产教融合、就业导向、德技并修、保障机制。

其中,“同等重要”是指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也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在体系贯通方面,新法从纵向、横向两个维度出发,纵向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横向要求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此外,在就业导向上,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将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同时规定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设置学习制度、选编教材、评聘教师等。“评价机制上,规定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过程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突出就业导向。”邓传淮说道。

“产教融合”鼓励企业参与

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参与主体,企业的力量不容忽视。

据悉,新职教法将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具体来看,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同时,新法规定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长期以来,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仍是痛点。“新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还包括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做出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

据了解,为贯彻实施新职教法,教育部已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抓紧清理现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不一致的,应统一适用法律规定,并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普职协调发展≠取消普职分流

实际上,近日关于新职教法的讨论多集中于“初中后取消普职分流”的传闻。对此,陈子季在采访中回应,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其实是一个误读。

陈子季表示,新法规定中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把握。“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陈子季强调,未来可从提升办学条件、优化办学定位、畅通升学通道三方面入手。

陈子季指出,未来在职教领域,要加快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工程。建成一批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并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多种多样的路径;同时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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